
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互選之。
區民代表由區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一、定期會: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席召集之(每年5月、11月召開),代表人數總額在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
二、 臨時會:每年不得多於五次,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一、議決區規約
二、議決區預算
三、議決區臨時稅課
四、議決區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區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區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區決算報告
八、議決區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