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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林區民代表會簡介



       2010年12月25日,高雄市、高雄縣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改為高雄市茂林區。失去原本作為鄉所具有的地方自治權和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2014年12月25日,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權,茂林區再次改制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成為高雄市轄域內三個區民可選舉區長與區民代表的市轄區之一

       依照《地方制度法》,茂林區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與高雄市其他市轄區性質並不相同,享有相當於鄉鎮市的地方自治權,茂林區公所為其自治事項之行政機關,非高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並設置茂林區民代表會作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機關。

       茂林區改制恢復公法人地位,第一屆區民代表選舉當選人,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由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互選之。

       原代表會大樓縣市合併後一樓即設置茂林區聯合產業中心,改制後辦公室暫設二樓,考量為民服務及問政之品質效率,本會積極與區公所協調爭取回歸原代表會整棟大樓之使用。

代表及主席、副主席之產生:                                 
本區依選區劃分為二選區:依規定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可選出7席代表。一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選區:多納里、萬山里。                                    
第二選區:茂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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