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5日,高雄市、高雄縣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改為高雄市茂林區。失去原本作為鄉所具有的地方自治權和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2014年12月25日,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賦予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權,茂林區再次改制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成為高雄市轄域內三個區民可選舉區長與區民代表的市轄區之一依照《地方制度法》,茂林區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與高雄市其他市轄區性質並不相同,享有相當於鄉鎮市的地方自治權,茂林區公所為其自治事項之行政機關,非高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並設置茂林區民代表會作為其自治事項之立法機關。
茂林區改制恢復公法人地位,第一屆區民代表選舉當選人,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由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互選之。
原代表會大樓縣市合併後一樓即設置茂林區聯合產業中心,改制後辦公室暫設二樓,考量為民服務及問政之品質效率,本會積極與區公所協調爭取回歸原代表會整棟大樓之使用。
代表及主席、副主席之產生:
本區依選區劃分為二選區:依規定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可選出7席代表。一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選區:多納里、萬山里。
第二選區:茂林里